⑶同上注,第319页。
⑷同前注⑴,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284页。
⑸同前注⑵,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840页。
⑹同上注,第1152页、第1227页。
⑺同前注⑴,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540页。
⑻同上注,第614页。
⑼同前注⑵,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1850页。
⑽《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对刑法修订草案的意见》,载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7~2208页。
⑾同上注,第2644页。
⑿同上注,第2158页。
⒀同前注⑽,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2208页。
⒁张军、姜伟、郎胜:《量刑中的酌定减轻处罚》,载张军等:《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0页。
⒂参见冯卫国:《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及其完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⒃参见蒋熙辉:《论特别减轻制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⒄储槐植:《现在的罪刑法定》,《人民检察》2007年第11期。
⒅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午版,第12页。
⒆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⒇同前注⒄,储槐植文。
(21)付立庆:《许霆案背后的几点反思》,《法制日报》2008年1月20日第14版。
(22)苏俊雄:《刑法总论Ⅲ》,2000年4月作者自版,第439页。
(23)参见徐立、胡剑波:《“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幅度分析》,《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4)如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2页;史明武、王辉:《论我国的法官酌定减轻处罚裁量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胡学相:《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8期。
(25)张永红、孙涛:《酌定减轻处罚刍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26)同前注(24),王作富主编书,第211页。
(27)参见李玉萍:《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几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9年6月10日第6版。
(28)同前注⑽,高铭暄、赵秉志编书,第2158页。
(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50页。
(3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8页。
(3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1页。
(32)参见张波:《减轻处罚之“法定刑”含义新探》,《法治论丛》2003年第6期。
(33)楚望台:《许霆案改判,开启个案正义的暗门》,《新快报》2008年4月1日。转引自赵秉志、彭新林:《关于许霆案的法理问题思考》,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9页。
(34)2007年11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3月31日一审重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年5月23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同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审裁定。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一终宇第170号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而早在一审重审判决出台之前的2008年3月1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采访时即表示:“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参见2010年5月5日访问。
(35)参见张永红、孙涛:《酌定减轻处罚刍议》,《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36)同前注(27),李玉萍文。
(37)参见李立众:《酌定减轻处罚按准权下放之建议》,转引自冯卫国:《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及其完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