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参与调查、协助调查的原则。此项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调查的过程中,要注意让当事人参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行政是一种参与式行政,行政过程离开了相对人的参与,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其可接受性都会大打折扣。对于行政调查活动而言,同样需要当事人的实际参与。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性行为,有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鉴于此,行政主体在行政调查的过程中不仅要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还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国家甚至将权利保障视为行政调查的目的之一。例如,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第37条就规定了行政调查的双重目的,即“认定处理行政事件所依据之事实”和“给予当事人主张权利与法律上之利益之机会”。
4.书面审查与言词审理相结合的原则。书面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提供的材料书面审查核实案件事实的制度和原则;言词审理是指行政主体调查案件事实、收集和核实证据、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应在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和鉴定人参加的情况下,口头听取他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意见,并准许他们进行交叉盘问和辩论的制度和原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听证制度是一种正式的言词审理方式。中国的行政调查程序实行书面审查与言词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言词审理范围应考虑言词审理的双重价值——程序正义、查清事实,即一方面,要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实现程序正义;另一方面,要有利于行政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对于一些重大行政行为,理应实行言词审理。此外,以下几类情况也应适用言词审理:行政裁判行为;行政主体拟拒绝的重要行政许可、确认和认证行为;案件事实查证困难的案件;需要证人证明的案件;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案件;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实行言词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完善行政调查主体制度的路径
行政调查主体制度,应根据行政民主化潮流的要求加以完善:一是扩大调查主体的范围并加以法定化,实行调查主体资格制度;二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实行行政助手制度;三是开展调查人员专门培训,提高行政调查能力;四是加强行政调查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调查、越权调查行为。
在我国,除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调查主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外,相对人和行政程序参与人也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并在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线索和材料。这是行政证据线索和行政证据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
(三)不断完善行政调查的方法体系
行政调查方法应当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从当下中国的行政实务来看,行政调查方法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讯问违法嫌疑人,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法定文件、报告、记录,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实地或书面的检查、现场勘验、鉴定、听证等多种方法。
在行政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常采用如下步骤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
1.询问。行政调查中的询问,是指行政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关人员或案件事实知情者进行谈话,依法了解案件情况的专门活动。
2.调取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可依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或者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3.检查。检查是行政主体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的刚性方式,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对检查主体范围应有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4.勘验。勘验是指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证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活动。
5.指定或委托鉴定。鉴定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行政程序中涉及需要使用特定专业知识或特殊技能加以解决的问题进行鉴别或判断的活动。
6.言词审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进行言词审理。听证是一种正式的言词审理方式。行政机关大量采用非正式的言词审理方式。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调查程序制度
行政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事前告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组织调查、制作笔录等。行政调查须依法进行,符合以下要求:(1)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2)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依据和权利。(3)询问相对人和证人应分别进行。(4)从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必须出具书面收据,注明有关证据或者材料的项目和编号,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注意保护关系人的隐私等权利。(5)在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无强制权的调查者应依法请求协助。(6)行政机关实施检查,须有关系人或者被检查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或勘验地区组织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行政执法人员进入私人场所检查,应征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进入住宅及其他私人场所进行检查,须由具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进行。
(五)完善行政调查信息的使用和保密制度
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中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在公开时必须遵守“三安全、一稳定”的要求(亦即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此系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此系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进一步完善行政调查的救济制度
除了对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修改之外,还应通过完善信访制度、道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一般行政申诉制度等路径,加大对行政调查行为的法律救济力度,实现责任政府的目标。
注释:
[1]宗一多·南京统计史上首次行政诉讼案“官”败“民”胜[EB/OL].
[2]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00.
[3]洪文玲.行政调查制度——以警察、工商管理、水土保护领域为例[A].台湾行政法学会.当事人协力义务、行政调查、国家赔偿[C]·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247.
[4]莫于川.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