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补贴政策的分析思考
我国粮食补贴政策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从平价粮食计划供应补贴消费者,到实施粮食保护价收购补贴生产者;从对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到对粮食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可以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探索和发展过程。对粮食生产者的直接补贴,通过近几年的实践,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政策的实施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粮食的增产、农民的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这一政策近几年的实施情况,下面我谈一下个人粗浅的想法以供探讨。
一、粮食补贴政策的出发点和执行现状
我国的直接补贴政策侧重的是对粮食的补贴,就农业种植业内部比较效益来讲,粮食的比较效益处在最低层,而粮食又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战略性物资,必须保证其生产的稳定性,补贴的出发点也正在于此。现阶段的粮食补贴政策,由于财力资金所限,实行的是“特惠制”,而不是“普惠制”,补贴的对象是粮食生产者。如把有限的“粮食风险基金”,扩大为对农业全局的补贴,是不符合中央和国务院政策精神,不符合财政“专款专用”原则的。具体执行现状就是按粮食的种植面积给予补贴。操作情况是由村组干部摸底上报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财政人员上门检查核实,待面积确定之后,根据规定的补贴标准,统一测算补贴金额,并填发补贴通知书发放给农户,最后将资金通过信用社采取“一折通”形式进行发放。
二 、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当前社会上讨论的比较多,认为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归纳起来,无外乎以下几点:
一)、现行的补贴形式阻碍了农业规模化生产
现阶段我国的农业生产关系始终沿袭着分散地、小块田、家庭经营的传统方式,这种明显滞后的生产关系必然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农业发展要求,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的现代化必须要走规模化、集约化之路。税费改革前夕,由于农民负担较重,耕地大面积荒芜,此际正适宜农村土地调整,向农业规模化生产转轨之时,但随着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再一次使土地成了抢手的“香馍馍”。政策的实施在农村所产生的实际效应就是增强了农民对土地的进一步依赖。在补贴资金的利益趋使下农民完全丧失了对土地流转的热情。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如要继续进行,种粮大户就必须接受农民越来越苛刻的条件,不断上涨的土地转包费更让土地流转举步维艰。
二)、对固定的粮食品种实行补贴,不利于面向市场的粮食产品结构的确立。
对固定的粮食品种实行补贴,很容易使农民对粮食的市场需求产生错觉,不顾市场需求而扩大补贴品种的种植面积,将直接引起小麦、玉米、水稻等补贴产品市场供应量的增加甚至过剩。按照市场供求规律,必将导致价格的下滑,降低农民收入,进而重蹈“谷贱伤农”的覆辙,挫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若出现新的供过于求时,再调整补贴范围,势必造成国家政策的不连续性,影响农民安排粮食生产。因此说,对规定品种进行补贴,更多地考虑了粮食的安全,而忽略了调整种植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短期效应明显,只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防碍了市场对粮食生产的调节,不利于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增加种粮收入。
三)、按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的方式工作难度较大, 虚报、冒领补贴的现象防不胜防。
现有的粮食补贴计算方式是,根据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亩数确定补贴,但由于现在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农民种植的自由性很大,每年、每季的粮食种植品种、面积都会有很大变动,对规定品种的种植面积,很难做到准确把握。对农民申报的数字,基层部门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逐户丈量核实,单纯依靠村组把关、群众监督,又缺乏足够的力度,致使个别农户钻政策空子,虚报种植亩数或以非补贴品种冒领补贴,这样,因补贴不公造成新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使政策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也违背了粮食直补政策的设计初衷。
四)、由于缺乏有效制约,补贴对象(承包大户和种粮大户之间)时有错位
现行的粮补政策对补贴对象的界定是“谁种田,谁受益”,但实际操作中种粮大户往往难以真正得到政策实惠。基层财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补贴政策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想种粮或者能够种粮的大户一般难以得到种粮所需的土地,真正承包到土地的却又不是种粮的大户。种粮大户为了得到土地往往是以舍弃粮补资金为代价来换取土地的耕种权。承包大户一般都是通过协议将补贴资金由种粮者领取后,再进行转移支付,这一违背政策的行为通常让财政人员在执行和监督的过程中束手无策。
五)、补贴项目和品种过于细化使资金分散,难以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效应。
现行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属于分项式补贴,除粮食直补外还有良种和农机补贴等,为了弥补农药、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又增设综合补贴。这些惠农政策确实直接起到了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效果,但分项补贴导致资金分散,每项补贴的额度都很低,且还属于“特惠制”,不是每个农户都能享受,这就大大降低了补贴的激励效果。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粮补政策对农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实际工作证明将单项补贴合并执行,实行粮食综合直接补贴政策,将可以有效减轻基层执行人员的工作难度和劳动强度,还可以进一步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同时使资金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效应。
六)、政策执行成本过大,难以体现税费综合改革“减员、增效”的目的。
按补贴发放的程序,先由农民申报,再由财政部门核实,操作起来只有两步,但在实际中,其耗费的人力物力及所占用的工作时间绝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每年补贴面积的成形,往往要经过申报、核实、公示,群众反映问题,再申报、核实、公示等环节。粮食补贴的发放只是财政众多的职能之一,但其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几乎达到全部工作时间的一半。财政部门在经历机构改革之后,人员编制大幅度精减,基层大所10多人,小所6至7人,大多数地方包村工作是一人包两村,有的甚至是一人包三个村,要想把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实核准,其工作量之大,往往会使基层财所感到缺乏人手,加上其他相应的支出,政策执行成本过大,难以进一步实现税费综合改革“减员、增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