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暂扣、封存。为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非法经营的设备和工具而造成取缔案件被迫终止,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普遍采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笔者认为:取缔案件应当穷尽有关法律手段,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批准,可以采取暂扣、封存或查封、扣押措施,以免保存时限过短,影响程序合法。这一程序,目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尚缺少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应当制作《文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暂扣、封存措施通知书》,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即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方法、途径和期限)。
3)立案处理。经过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调查终结后,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和适用罚则,最后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取缔决定。在作出取缔决定以前,还应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取缔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证据、取缔的法律依据,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
3.取缔案件的注意事项。首先,取缔作为对非法主体及其非法活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中必须依法行政,只有法律法规赋予了依法予以取缔的职权,方可实施,切不可滥用取缔。
其次,取缔案件附之以其它处罚手段要运用得当,对一些外来人员擅自从事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案件,要根据相对人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情节、规模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处罚裁量,过高的罚款极易造成当事人难以履行、一走了之,成为僵案;过低,又起不到行政处罚的惩戒作用,相对人甚至重操旧业,没有完全履行取缔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