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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探讨
2010-10-05 来源:竞聘写作网 点击:

摘要 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应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自主创新; 国家创新体系 1 科技自主创新的必要性。 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研究始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家创新体系包括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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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应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自主创新; 国家创新体系

  1  科技自主创新的必要性。

  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研究始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国家创新体系包括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自主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根本要求。所谓自主创新,主要包括3 个方面的涵义: ①加强原始性创新,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 ②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③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促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1. 1  原始性创新。

  原始性创新可以使我国在尖端高技术、涉及国家安全技术领域摆脱对其他国家的依赖,破解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难题。多年实践表明,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通过自主创新掌握关键技术,可以促进我国科技发展,提升关键产业水平,从而提升我国科技竞争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地位,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世界的不断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1. 2  集成创新。

  集成创新是科学技术向前发展的重要形式。单独创新已很难适应当今科技发展形势。集成创新有利于推动知识创新系统与技术创新系统的进一步发展。

  1. 3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高校作为知识的传播者,企业作为知识的使用者,多年来两者的联系松散。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就要求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使知识的传播与应用紧密结合。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有利于结合,并有利于知识的更新。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 1  保障自主创新。

  对于企业而言,创新不仅需要大量的投入,而且需要承受巨大的风险。鼓励企业创新必须保证企业创新活动获得补偿和收益。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外部条件。尽管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一些企业的创新技术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由于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侵犯知识产权成本偏低,侵权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因此,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配套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建设,对于保障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2  推动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的目的是要掌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没有主动权就没有创新机会。要掌握科技发展的主动权就需要由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推动技术创新。因此,要进行自主创新就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3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知识产权的关键是谁来使用的问题。谁有能力,谁能使资源有效使用,谁能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佳配置,谁就应该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效率是知识产权转让的实质。初始知识产权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是通过转让和交易知识产权就可能变成高效的。如果能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产权从低效率人的手中转移到高效率人的手中,那么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大大地提高。产权要进行转移,就需要产权具有明确的、专一的和可自由转让的所有权。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还难以达到这一境界。

  3. 1  享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开发不足。

  尽管在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可,但是对许多科研院所而言,如何有效地管理、使用其产权却是一个难题。许多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大部分都没有得到开发利用,更谈不上得到充分开发。这对科研院所、企业单位及其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都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3. 2  知识产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受到威胁。

  知识产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是有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产权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知识产权管理费用太高。当科研单位在国内获得某项知识产权后,往往需要进一步获得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者寻找合适的企业伙伴进行合作开发或深入研究。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额的费用支出。对于一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而言,他们很难负担这些费用。所以,许多科研单位往往无力在全球甚至是本国范围内保护其知识产权。

  3. 3  知识产权的价值性未得以实现。

  知识产权也可以看作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现在有些科研院所过于看重知识产权归谁所有,而忽视了知识产权价值性的一面。科研单位因知识产权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宁可只享有该成果的知识权却不肯实现其作为价值的属性,担心知识产权流失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

  3. 4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

  为了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就要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积极鼓励科研院所与产业部门的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保证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利益,这是激励科研成果开发的有效措施之一。为此,要有分享科研成果和经营知识产权获取经济回报的规定。英国较为典型的分配机制是①总收入中的5 000 英镑奖励给发明者本人; ②单位回收已支付的专利和法律开支(净) ; ③10 000 英镑净收入的70 %给发明者,15 %作为单位的基金,15 %作为研究小组活动费; ④40 000 英镑净收入的50 %给发明者,25 %作为单位小组的基金,25 %作为研究小组活动费; ⑤所余净收入均分3 份,1/ 3 给发明者,1/ 3 作为单位的基金,1/ 3 作为研究小组活动费。而我国目前还缺乏这样的规定,对科研人员及其单位缺乏必要的激励。

  3. 5  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速度就会相当缓慢,投资者对于成果的兴趣也就难以提高。相反,如果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产权所有者与投资者免受侵权的保护越好,投资市场就会越活跃。

  4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4. 1  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

  4. 1. 1  为知识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是知识产权价值得以存在和实现的保证。而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国家保护产权比其他任何组织都具有规模优势。

  4. 1. 2  为知识产权的运行提供规范。知识产权的界定与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都是通过产权交易实现的。知识产权有效运作的关键就是看能否建立健全产权运作规范。而国家在为知识产权提供规范方面具有优势。国家能够在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法规。

  4. 1. 3  通过法律来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产权制度的基本标志之一是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法制化。知识产权的法制化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以及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

  4. 2  发挥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作用。

  2002 年3月5 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该规定明确指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关于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该规定还指出:“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问题,该规定明确指出:“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关于知识产权费用的问题,该规定也指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关于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问题,该规定指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要积极按照这些具体指导意见,针对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转化工作。

  4. 3  发挥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

  科研人员首先要熟悉其所在单位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规定,积极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培训班或向所在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相关咨询。科研人员一旦有重要发现,并且认为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就应该与单位管理部门沟通。如果有合作者或合作单位的,要尊重和履行与合作者所作的有关知识产权安排。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之前,要注意避免任何形式的泄露,以免损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 4  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学研究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单凭一个科研人员、一个科研单位的力量往往很难胜任。今后的发展趋势就是跨学科、跨单位、甚至是跨国界进行综合性研究。所以,事先就应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在决定谁控制申请专利时,必须意识到要负担知识产权的管理费用。为此,合作单位要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共识,如知识产权拥有权、知识产权非拥有者分享利益的规定、泄露科研成果的规定等。

  参考文献[1 ] 陈至立。 自主创新,中国必然的战略抉择[N].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08-30(1) .

  [2] 卢现祥。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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