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汉代遣策及漆器铭文中“汎”和“汎工”的考释,关系到对“汎工”这一工种和汉代髹饰工艺程序的正确认识;但至今未有令人信服的结论。实际上,这个字形应该隶定为“汎”,指漆器制作中的打磨抛光;负责这道工艺的技师称为“汎工”。
关键词:汎;汎工;髹饰工艺;讹字
一、概论
“汎”常出现在汉代遣策及漆器铭文中:
例1:髹△幸食杯百。(马王堆三号汉墓简牍“遣策”图版三九•247)
例2: 髹△检一合。(马王堆三号汉墓简牍“遣策”图版四0•267)
例3:△幸食杯五十。(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竹简193)
例4:◇幸食杯五十。(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竹简192)
例5:右方◇幸食杯一百。(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竹简194)
例6:◇食检(奁)一合盛稻食。(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竹简212)
例7: 鸿嘉三年,考工褒造、◇工谭、守佐章、啬夫并、掾咸主、守右丞襄、守令禁省。(姚庄M102出土的漆盘铭文)
例8:元延三年,供工工彊造、画工政、涂工彭、◇工章、护臣纪、啬夫臣彭、掾臣承主、守右丞臣放、守令臣兴省。(宝女墩M104出土的29号漆盘铭文)
例9:河平元年,供工、髹、涂、画工顺、◇工姨绾、护忠、啬夫昌亡、右丞谭、令谭、护工卒史音省。(宝女墩M104出土的28号漆盘铭文)
例10:髹◇画盂一。 (云梦西汉墓出土木方第1列,另第2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7列都有该字,字形相同。)
就目前所知,对“”(为排版方便,下文中出现该字均用△代替)大致有七种考释,分别释为:彤①、②、汩③、羽④、雕⑤、洀⑥、⑦。其中释为“彤”和释为“ ”两说影响较大。释为“彤”的观点为《汉语大字典》所采纳,即该字典在“彤”字条下所列的古文字字形中收了睡虎地简二五•四五和元始四年漆盘上的该字字形。周世荣先生在《汉代漆器铭文“工”考》中将此字释为“”,此说为《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一书所从。
对于释为“彤”以及释为“”、“汩”、“羽”、“雕”、“洀”诸说的不可信从,周世荣先生在其文中做了辨析,笔者对之十分赞同,故此不再赘述。
但对于周先生将此字释为“”的观点,笔者有几点疑问:第一,周先生将此字右边的构件释为“冃”,笔者认为欠妥。“冃”,小篆作:,《说文解字•冃部》:“冃。小儿蛮夷头衣也。从冂;,其饰也。凡冃之属皆从冃。”即“冃”是象形字,像帽子的形状,是“帽”的初文,最上面的横与两竖相连接,构成一个半包围的外框,上方的两角成圆弧形,下面的两横不与两竖相连。我们要考释的字形则多数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其右边构件的两竖高出最上面的一横,下面的两横(或一横)与两竖(或其中一竖)相接。第二,△字在漆器铭文和简牍文字中多次出现;但是周先生隶定出的字形“”(包括“”),《说文》及历代字典辞书均未收录。第三,周先生得出“‘工’也可引申为‘罩工’,而与《髹饰录》中的‘罩明’相类似”的结论,是基于 “”有“覆盖”义。但我们不能因为“冃”与“帽”通,而帽子覆盖在眼际(周先生是这样推论的),就得出“”有覆盖的含义。而“‘’为涨水之意,洪水猛涨,可以覆盖田地和村庄”,这种所谓引申也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实际上,“”在文献典籍中未见“覆盖”义的用例。而且罩明的目的不是覆盖,而是使下面的花纹或底色更好地显现。第四,据《髹饰录解说》,一件漆器的制成需要多道工序,其中布漆、垸漆、糙漆分别是制造漆器的第四、五、六道工序;之后上色漆;有的漆器还会罩一层透明漆——这道工序即是罩明,周先生认为工就负责这道工序。其实罩明与布漆、垸漆、糙漆、上色漆相比,就粉刷技巧来说并没有不同,只是所用的漆不同而已,似乎没有必要专门设一工种来负责。
二、释“汎”
我们认为△字应该释为“汎”。
(一)分析字形
该字有左、右两个部件构成。左边的部件隶定为“氵”是毫无疑问的,其中例1~9中,是隶楷写法的偏旁“氵”;例10中,是小篆之前古文字写法的“水”。
右边的部件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例1~3中的写法,两竖之间有两横,可释为“凡”。“风”是从虫、凡声的一个字,马王堆三号汉墓简牍“遣策”中的“风”作:(图版四一•274),其构件“凡”的写法与例1~3中右边的构件相似。
另一种是例4~10中的写法:两竖之间有三横。我们认为这很可能是受左边构件“氵”的影响而将“凡”写讹。试分析“”(为排版方便,下文中出现该字均用◇代替)的书写过程:左边的“氵”写为三笔稍向上倾斜的提,接着写一竖,再写两横的时候,很容易受“氵”的影响,而写作三横(稍向上倾斜),再写一竖。书写的时候人们很少顾及到构字理据,受字的一个部件的影响而将另一个部件写讹,这样的例子很多。
第二种写法的“凡”也做单字使用,例如:(《汉印文字征》,十三•十)。但在“凡”字的演进序列中,第一种写法始终占主流(见图一),能见到的汉代简牍都作此种写法,例如马王堆三号汉墓简牍“遣策”中的“凡”作(图版五九•102)。
总之,因为右边的部件有两种不同的书写形式,“汎”呈现两种形态:例1~3为第一种,可隶定为:“汎”;例4~10为第二种,是“汎”写讹后的字形,因为它与正字的差别微小,我们可以认同为“汎”。受“凡”字演变序列的影响,最终符合构字理据的“汎”的第一种写法延续下来。但第二种字形,也曾在一定时期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笔头,也可见《古文四声韵》所收的“汎”字字形:,确有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