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 关键词】高校教师 权利与义务 法 哲学
[论文摘要】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源于法哲学视野下的权利与义务理论,同时也反映出高校教师这一特定主体的特点:一方面,反映出主体本身的需求、期望和选择等因素;另一方面,体现出 法律 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和履行的合理限度。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可分为基础权利与义务、普通权利与义务以及特殊权利与义务。在社会转型和 教育 改革的大背景下。现实生活赋予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新的内涵,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体制改革正沿着法治之路迈进。但是,在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中,习惯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教育决策者们出于立场的偏差以及分析角度的不同,往往会忽略一些特殊群体的利益,高校教师就是其中之一。高校教师作为高等教育阵地的维护者、知识创新的主力军,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往往过高,只谈其高风亮节而轻视或忽视其权益,从而导致其权益缺乏有力的保障。同时,从高校教师自身来说,为人师表的美誉也使他们羞于计较利益得失,耻于言利。现有的理论研究往往偏重于在现行教育法规限制的框架内对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评判,忽略了时代和社会对教师权益内容的影响。本文以法哲学观照下的权利与义务为切人点,通过对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哲学析理,探讨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内涵,并从法哲学层面对高校教师的应有权利与义务进行反思。
一、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哲学析理
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合理界定,法学界虽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普遍认为其包括主张、利益、资格、权能、自由、规范、合理预期和选择等要素。如果以其价值和功能为基点进行分析,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与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权利与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受社会 经济 结构及社会文化 发展 水平的制约,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任何权利与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超越这个度,权利与义务就失去其原有的性质。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告诉我们,权利与义务界限确定得适当,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提供的可能,就可以带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之,就会引发 政治 的动荡、经济的迟滞,甚至破坏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基本任务就是根据政治优选法的原理,正确地划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既要符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内涵,也要围绕高校教师这一特定主体来进行预设。一方面,要表现出主体本身的需求、期望和选择等因素;另一方面,要体现出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行使和履行的合理限度。现行的法律规范本身就是社会生活的‘种反映,也就是说,既要客观考虑主体本身的特点,又要综合分析外部因素的作用。因此,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应涵盖四项内容。
其一,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以其作为 自然 人所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为根基。应有权利与义务是人之为人的初始权利与义务的雏形,是一种正当而合理的要求。对高校教师来说,脱离其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正当、合理欲求而奢谈其高层面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能的,教师的应有权利与义务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前提。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包含物质性和精神性两大方面,以人身性和财产性权利与义务为其主要内容。宪法权利体现了公民权的雏形,是一切具体法律权利展开的出发点,所以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构成了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层次。
其二,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要兼顾教学和科研两个方面。教学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要符合教书育人的行业特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直接影响学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设备、教学环境、学生素质和教学管理等。教学质量的好坏,与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自主实现和履行息息相关。同时,高校又是科教兴国的主要阵地,高校教师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的保障程度,影响着其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
其三,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具有指向性,即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学生等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具有相对性特点,内容迥异。对于教育行政部门来说,教师一般是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二者的法律关系多体现在教师资格的管理和职务的晋升上。对于高校来说,自聘任合同签订起,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虽然是基于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但教师加人高校的人事序列后,就要服从于高校的管理,从而建立了一种隶属性的法律关系。对于学生来说,教师与学生之间既有教与学之间平等、互动的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管理性关系,如教师对于学生的考核与评定等。
其四,随着社会的转型和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公益色彩逐渐淡化,功利意识逐渐增强。如何把握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限度,规范其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对此的不同认识引发了一系列现实性矛盾,如正常教学之外的创收、特聘教授或年薪教授的行业标准、教授治校的权限和范围等问题。目前的情况是,各类高校不同程度地获得了相应的自主权,但对于自主权的行使方式与实施程度各行其是,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可供参照,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难免会出现学术腐败、拜金主义等丑恶现象。因此,对于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到合理性与现实性的要求。我们要透过所处时代和社会的需求,整体把握高校教师在教育系统中的功能和价值,并以此作为我们设定其权利与义务的参照系。
二、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哲学反思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提出“法学乃权利和义务之学”的命题[Lz}。法律关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其调整机制,法律的运作从立法、执行到操作的一系列过程,也是权利与义务这一基本粒子发挥作用的过程。通过分析有关高校教师的相应配套法规,我们可以基本厘清其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大致范围以及发挥作用的机理,并在其规范层面上反思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以期丰富现有的理论研究,并为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章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权利有如下六项:}.(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 科学 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法》所列举的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最大特点是行业化色彩浓厚,突出了教师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分析了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教师所扮演的角色。但是,这里的权利与义务只是教师的普通权利与义务,不能作为其基础性权利与义务,基础性权利与义务是由基本法确立的人之为人的生存和自我发展的权利与义务。一部《教师法》不可能包容教师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必须与其他法规相互呼应、参照和衔接,才能更好地厘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995年3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章第32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教育法》晚于《教师法》,采用的是概括的立法模式,其关于教师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基本参照了《教师法》的规定。
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章第45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可见,《高等教育法》采用了与《教育法》一样的立法模式,都是以《教师法》为蓝本。
法定的教师权利与义务除了 参考 《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几部法规外,还能从其他相配套的法规中找到一些依据,如《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职业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但是,如果仅仅限于以上界定的框框去概括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就难免陷人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泥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