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整和完善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
一是放宽贷款规模限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由国有商业银行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增加授权授信额度。有重点的加大信贷投放。二是实行优惠的存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扩大中长期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提高增量存贷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比例。三是放宽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在民族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出现资金头寸不足时可发放在贷款支持。四是改进有关贷款发放和经营管理指标的考核办法,使民族地区商业银行考核指标有别于内地。
(3)完善民族地区金融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增加外国低息贷款或赠款在民族地区的投放比例,并逐步将优惠贷款投放在民族地区。根据民族地区企业的性质和产业结构,降低其新建项目或技改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对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贫困地区要采取特殊的金融政策。一是增加民族贫困地区金融业拓展生存空间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融资能力。二是建议中央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确定一个特殊的内部浮动利率,以控制发达地区以高利率或以同利率的高回报吸收民族贫困地区资金。三是国家要尽可能地把大项目安排在贫困地区吸引投资。以改善贫困地区资金短缺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