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金融领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容易引起欺诈行为。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要求我国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提高,能够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行使有效的监管职能,以适应市场化的进程。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问题,有些并不是因为这种经济体本身的问题,而在于政府监管的缺位。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重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督与管理,即要及时建立起民营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经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营风险预警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等。通过各种稽核手段对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资产质量、市场风险及资产流动性进行风险监督和调控,同时加强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的业务监管。
再次,加快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进程。现有的金融法律及《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都有规范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规范是间接的、低效的。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组建、经营、法律责任等作详细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要大胆地借鉴和吸收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要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实状况,尤其要考虑到民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在原则、程序、方法上有别于一般的《公司法》、《银行业监管法》等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保证社会金融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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