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个别地区对综治工作还存在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怪现象?贵州省委政法委书记崔亚东认为,综合治理写入党章更应写入法律———
相当一部分人不清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职能,有人甚至认为综治部门是一个临时机构,个别地区对综治工作还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怪现象。
说起社会上对综治工作的种种“怪现状”,贵州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有些“心焦”。
他告诉记者,事实上,近些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非比寻常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崔亚东建议,国家应尽快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立法,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创新,破解制约工作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综合治理是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提出的正确方针,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崔亚东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对社会治安很重视。1981年,中央政法委召开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会上提出:“搞好社会治安,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次会议首次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个概念。
此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个字眼在一系列文件中频频出现。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党的十四大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总纲。党的十七大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党章和一系列文件多次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尽快立法,从而推动综合治理更好地发挥作用。”崔亚东表示。
综治单位地位虚任务实亟需法律“撑腰”
近些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的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平安建设任重道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重在整治向重在建设转变,由侧重于治安领域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延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乡镇(街道)综治办现在不仅是一个组织、协调部门,而且已成为一个具有具体工作业务、不可替代的实战部门。”崔亚东告诉记者,目前,贵州省的乡镇(街道)综治办有十多项任务,任务比较实,但地位相对虚。
崔亚东举了一个例子,2006年贵州省乡镇(街道)机构进行新一轮改革后,乡镇(街道)按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一、二、三类,一类乡镇(街道)设综治办,二类乡镇(街道)选设综治办,三类乡镇(街道)不设综治办。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综治部门尤其是基层综治人员少,队伍不稳定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各地对于重点解决乡镇(街道)的专职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问题呼声较高。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贵州省1545个乡镇(街道)仅有477个乡镇(街道)配备了综治办副主任,全省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综治干部仅1.37人。
崔亚东认为,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编制序列中,计划生育、财政等岗位都有专门编制,而综治办没有落实专门编制,不能从组织上保证综治队伍的稳定。
综治经费缺口大立法需解决保障机制
“尽管我们一直在努力增加综治经费的投入,但从目前来看,治安防范经费、群防群治经费等缺口仍然较大。”崔亚东说。
中央多次强调,各地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四个五年规范及实施方案》规定:市(州、地)按人均不低于0.5元的标准,县(区)按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尽管如此,据2008年统计。贵州省仍有5个地(州)、24个县(区)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有的虽然纳入预算,但标准很低。
“我们现在85%的乡镇(街道)综治办没有配备电脑、传真机,95%以上的乡镇(街道)无交通工具。”崔亚东认为,这些都需要立法来解决群防群治的性质,活动方式,人力、财力、物力的保障机制。
“这么多年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在不断探索中发展、完善,创造了许多宝贵经验,有必要进行归纳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崔亚东表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从政策实施为主向法律实施为主转变,建议国家尽快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提上日程,通过立法破解制约综治工作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推动综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