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公共交通的调研报告(2)
2012-05-17 来源:竞聘写作网 点击:
二、意见和建议 (一)坚定信心,确定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 要促进城市交通的良性发展,首先要解决城市交通的发展模式。目前,我市
二、意见和建议
(一)坚定信心,确定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
要促进城市交通的良性发展,首先要解决城市交通的发展模式。目前,我市平均每天新增500余辆机动车上路,主城区的电瓶车已达120万辆,道路资源难以承载社会车辆增加的压力。因此,要坚定不移地选择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发展模式,建设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多元化城市交通系统,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城市交通结构应以公共交通为主体,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快线公交为主体、支线公交为支撑、出租汽车为补充”,合理匹配、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同时,对小汽车采取不限制购买,但限制使用的办法,出台一些调控政策,在不同的区域特别是中心城区控制小汽车使用。对电动自行车的限制措施也应该继续加强。
同时,为适应公交优先发展的需要,建议修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对我市公交发展的指导原则、政策支持、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服务规范、监管执法等,按照新的形势和要求予以相应调整。
(二)加快线网优化建设,根据线网需求合理配置车辆
要加快实施公交线网优化,逐步形成公交快线网和干线网,并在此基础上搭建公交支线网,形成主干线路、干线线路、支线线路相互配合,层次分明,换乘高效、便利,具备较强出行吸引力的中心城区公交线网。线网优化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尽量减少公交线路重复;降低非直线系数;中心城区公交线路换乘系数原则上不超过1.4,主干线路、干线线路、支线线路各层次间建立方便、快捷的换乘场(站);凡是具备条件的中、小街道,原则上都应该开行支线公交;新增或延伸线路,向新建的大型住宅区、商业中心区、高等院校、工业园区等延伸,扩大公交线路覆盖率。市公交集团现已在市区53个片区中开通8条支线公交,应加快进度,争取在2年内基本完成。
同时,为适应线网优化的需求,建议增购高性能大容量公交车和小型公交车,使车辆结构尽快形成合理的比例,在适应城市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和干线、支线公交对车辆不同需求的同时,提高公交舒适度,以吸引更多的人乘坐公交车。
(三)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公交场站建设
公交场站是线网优化的重要基础,要加大公交场站的规划力度和规划执行力度。在土地资源紧缺的主城区,旧城改造要规划地下公交场站,要求开发商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有效地解决首末站严重短缺的问题。公交场站的深度开发要给予政策上的倾斜,鼓励公交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公交场站建设。对于新开发区域,公交场站的配建必须纳入新建小区的强制性条件。只要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小区,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公交场站。场站建设要实行综合配套建设,要对整个区域综合开发和立体开发,进行统一管理。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议相关部门选择一个场站建设作为试点,为以后的工作提供样板和经验。
正在修建地铁,轻轨建设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之中。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地铁、轻轨和公交汽车的效率,要系统规划三者之间的换乘驳接枢纽,有机衔接,以充分发挥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综合效益。
(四)推广公交专用道,建设快速公交系统
公交运营速度是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的核心问题。要下决心在具备条件的交通干线上实行公交专用道,建设快速公交系统,使公交出行较私人交通出行更具优势,从而吸引更多的人选择公交出行,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缓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
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应该遵从“专用、快速、大容量和线网整合”四条原则。加快配置先进科技设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调度管理公交系统,也是建设快速公交系统中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
实行公交专用道的道路条件是双向6车道。目前这样的道路并不是太多。一些干线如新华大道、红星路部分只有4车道。建议加大这些路段工程的改造力度,尽快在这些干道设置公交专用道。同时,为实现路权向公交倾斜的宏观目标,建议市交委、交管局参与城市建设的规划和城市道路的技术规划设计。
(五)加强对公交企业的监管,鼓励民营公交企业整合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争创“全国先进,中西部一流,群众满意”的城市公交发展目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对公交企业经营线路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授权经营;要提高公交企业进入门槛,严格禁止挂靠经营和收取保证金等办法的承包经营。
加强监管,提升公交企业服务水平。建议今年内重点研究解决市民反映突出的运营时间问题。目前公交除少数干线外,绝大部分线路均在晚上7至8点收车,这样的时间表同二三十年前基本没有区别,与现在的城市规模和市民生活方式不相适应,与市打造最佳人居环境的奋斗目标不相符合。应根据市民需要,对线路的收发车时间做出相应调整。
整合规范民营公交企业。现有民营公交企业9家,利益分散,经营矛盾大,不利于公交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行业监管,同时也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以优质服务和安全生产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进行调控,支持鼓励民营公交进行整合,引导其进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以减少经营矛盾,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公共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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